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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洲家庭法】家庭法财产披露的义务

    从《家庭法规则》中可以看出,诉讼程序的任何一方都必须全面披露其财务状况,并通过宣誓书加以确证。

    从《家庭法规则》中可以看出,诉讼程序的任何一方都必须全面披露其财务状况,并通过宣誓书加以确证。财产披露应列出一方全部的利益,就是说,一方可能在任何类型的结构中(包括公司、信托、遗嘱利益、养老金计划等等)拥有的任何利益,都需要披露。

    法院多次判定,如果没有进行全面披露,或有证据表明一方在自己的财产披露中撒谎,那么法院便可以做出对该方不利的判决。此外,法院可以判决不披露财产的一方承担大部分,甚至是所有法律费用。

    Marriage of Weir (1992) 16 Fam LR 154; (1993) FLC 192-33

    在Marriage of Weir (1992) 16 Fam LR 154; (1993) FLC 192-338一案中,妻子对家庭法院在财产分割程序中做出的命令提出上诉。反对家庭法院在财产分割程序中发出的命令。案情大致是这样的:

    丈夫有一家企业,而妻子的会计师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的账目中可能没有正确披露某些销售情况。有争议的销售额超过了150,000澳币。对此,丈夫做了解释,但双方的成年的儿子也提供了其他不利的证据——儿子作证说,丈夫有将现金支付收入囊中并不记录的做法。初审法官判决平均分割家庭财产。对此,妻子向家庭法院的全体法庭提出上诉。

    该法庭改变了这一判决,参考了丈夫对其中50,000澳币的解释,但是判决,除了初审法官命令的金额外,剩余的100,000澳币的一半要支付给妻子。全体法庭认为:一旦确定存在故意不披露的情况…那么法院不应“过分谨慎“地作出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判决。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更加可能做出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判决。

    Gerber and Gerber [2010] FamCA 861

    在Gerber and Gerber [2010] FamCA 861一案中,法庭认为丈夫没有充分坦诚地披露他在分居后的财务状况。适用Mariage of Weir (1992) 的原则,法庭决定在160万澳币的资产池上增加50万澳币——这是丈夫在分居后从一家公司所赚得的收益。法院认定,丈夫实际拥有该公司50%的股份。该公司的价值无法可靠地确定,因为它的收入被严重低估了。尽管如此,法院仍然将丈夫在该公司的权益视为价值不低于500,000澳币。法院认为这个判定不是“过分谨慎”的,因为可以通过参考该公司在过去六年中向他提供的利益来支持法院的判定。就算这一数额过高,丈夫也不能抱怨。因为丈夫一直有 “坦白”的机会,但是到最后,他都故意不这样做。

    即使最终判决已经下达,而程序的一方发现没有披露重要的事实,他们依然可以根据《家庭法》第79A条的规定,通过提出申请的方式重启再审。在Paget and Dubois [2013] FCCA 1746案中,法院在2010年就双方的财产作出了最终命令。然而,2013年,妻子提出要求撤销判决。她申请的依据是一份传来证据,该证据说明丈夫隐藏了一个海外银行账户,账户里面有25万英镑(约383433澳币)。丈夫否认了这一点。对此,法庭命令丈夫向妻子提供银行要求的客户授权书,以使她能够向银行查询,妻子来承担此类调查的费用。

    Debono and Debono (No 2)[2012] FamCA 1086一案进行了10次开庭。法院估计,丈夫要支付200,000澳币的律师费,妻子要支付270,000澳币。法庭在本案中批评了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行为,因为这些行为不可避免地拖延了一个相对简单的问题。

    双方之间的敌意不仅仅是基于财务问题。丈夫声称,妻子对他有身体上的暴力。为此,他得到了针对她的12个月家庭暴力禁止令得保护。在提交给法庭的相关文件中,丈夫将妻子称为“一个小巫婆’。

    法官指出在评估和确定财产分割时他没有考虑这种行为。但尽管如此,法官似乎确实考虑到了每一方的可信度(对丈夫不利),并决定了财产的分割。

    如同家庭法院的大多数裁决事项一样,当事人的可信度对法官的观点有很大影响。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妻子拥有丈夫的个人和商业电子邮件账户的密码,以至于妻子戳穿了丈夫藏匿资产得行为,并揭示了丈夫在分居之前和之后获得的资产。只有当丈夫收到妻子的宣誓书时,他才意识到妻子的知情程度。法官认为,最终净资产池3,636,485澳币,其中妻子将获得55%,丈夫将获得45%。

    John Wu - 吴瀚律师
    John Wu - 吴瀚律师
    新州最高法院注册律师,法律博士,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家庭法,房产过户,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吴瀚律师在家庭法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特别擅长解决家庭财产分割问题,婚前/婚中/婚后财产协议的起草,以及处理离婚与抚养权有关的家庭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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