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会给大家介绍三个保护婚前财产的方法,并且会标注优缺点,以及最佳适用人群。
1.婚前财产协议
针对于婚前财产划分,《婚前财产协议》是法律上最正规的划分方法。即将要结婚的伴侣共同签署这样一份协议,约定在因情感破裂分居以后双方的家庭财产如何划分。
• 优点:
如果未婚伴侣的婚前财产构成比较复杂,比如有房、车、股票等,那么这份协议可以一次性地将这些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划分清楚,从而可能避免后续复杂的家庭法诉讼程序。
• 缺点:
最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可能会伤害彼此的感情。除此之外,即使双方签字,婚前财产协议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会被视为无效,包括但不限于,在临近结婚的时候签署、双方财产披露不完整、一方迫于压力而签署等等。
最佳适用人群:
距离结婚还有一段时间的伴侣,并且双方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心里没有芥蒂。
2.借贷协议
《借贷协议》也可以起到保护婚前财产的作用。比如,小红结婚前计划由父母出资为自己购买一套房产,为了防止伴侣张三在离婚的时候分割这套房产,小红此时可以跟自己的父母签署一份《借贷协议》,父母在签署《借款协议》以后再为小红出资。这种方法配合正确的还款和其他辅助证据,可以在家庭财产分割纠纷中有效地保护父母出资的资产。
• 优点:
操作简单并且不一定需要伴侣知道(当然,伴侣知情会增加证明效力),当事人自己和父母就可以操作。
• 缺点:
对于复杂的婚前财产构成,《借贷协议》并不能起到周全地财产保护的作用。, 这是因为《借款协议》只能起到保护父母出资的那部分资产的安全。如果未婚伴侣名下有很多自己出资购买的资产,而非父母出资购买的资产,那么《借款协议》无法保护自己出资购买的资产的安全。
最佳适用人群:
在即将买房之前,子女跟父母签订一份《借贷协议》,并且保存转账记录,按期偿还借款利息
3.家庭信托
信托是一种很成熟的管理财富的方式。如果婚前财产数额比较巨大、构成比较复杂,可以考虑家庭信托的方法去保障自己的婚前财产。
目前,有关家庭信托与家庭资产分割的权威判例是2008年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判决——Kennon v Spry。该判例强调了家庭法院能够将家庭信托中的资产认定为婚姻或同居双方的家庭财产,进而对其进行分割的权力。
Kennon v Spry案中确立的两项原则:
1、 如果配偶双方都拥有信托的控制权并且都是受益人,则信托资产将被视为家庭财产。
2、在婚姻的一方对信托资产做出贡献,并享有或使用信托财产的情况下,信托资产可能被视为家庭财产。虽然该原则并未在该案中完全确认,但是该原则在随后的家庭法判例中被采纳。
从该案的法律原则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将婚姻或事实上的关系当事方对信托的控制程度视为重要的考虑因素。Kennon v Spry案的判决表明,法院更为关注信托的实质,而不是形式,也就是说,法庭更关心是谁直接或间接控制了信托,又是谁通过收入或资本分配从信托中受益。
如果当事人希望避免信托资产被视为家庭资产,那么当事人需要把握一个总的原则,即阻隔信托的实际控制人与信托的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具体来说,有如下选择可供参考:
- 设计信托中的实际控制人的岗位,以使得婚姻/事实关系的双方并不能单独控制该信托–对于这种设计是否可以阻隔信托的实际控制人与受益人的关系,需要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 将婚姻/事实关系的双方排除在受益人以外,以使婚姻的任何一方不同时担任信托控制人和受益人的角色;
- 制定特殊规定以使婚姻/事实关系双方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不再是受益人,以便在该情况下信托的控制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联系被阻隔。这是一种既有效但又存在风险的选择,法院可能认定其无效。
本文由吴瀚律师和赵凌羽律师共同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