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增值和亏损 — 计算方法说明
计算资本增值和亏损的方法在《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ITAA 1997)第100.50节中有详细规定,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 减去本年度资本损失以抵销本年度资本增值数额。
- 进一步减去上一年未使用的资本损失以减少本年度资本增值数额。
- 资本增值如果是经过“折扣(discounted)“的(由个人、信托或养老金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利得),则将剩余金额减少50%(注意,对于养老基金,减少为三分之一)。
剩余的资本所得可能还可以通过资本增值税小企业减免进一步减少。
除15年免税期外,此方法说明中的步骤将适用于计算资本增值税小企业减免下的最终增值部分。
在15年免税期内,你可以:
忽略资本增值
任何资本利得都被忽略 — 实际上,不记录任何资本增值(也无需应用上述任何步骤)。因此,实体可能发生的本年度资本损失或以往资本损失不受影响,并可继续抵销未来的资本增值。
包括资本损失
如果在15年免税期内发生的是资本损失而非赢利,这将作为本方法说明下的本年度损失包括在内,以抵销当年或以后年份的任何其他资本利得。
对于剩余的资本增值税小企业减免,通常适用的顺序是:
- 资本增值税50%减免
- 资本增值税退休豁免;和/或
- 资本增值税流动允许。
产生资本的实增值的实体还可以选择不用应上述的部分/任何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