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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州,遗嘱受益人可以对遗嘱提出异议吗?

    前      言

    在新州,受益人可以以立遗嘱人没有为他们做出足够的遗产分配为由对遗嘱提出异议,但前提是他们属于符合条件的人员类别之一。这些索赔(claims)被称为家庭供养索赔(family provision claims),受《2006年继承法》管辖。那么新州家庭供养索赔的时间限制,资格要求,以及法院评估此类索赔都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哪些受益人可以对遗嘱提出异议?

    只有当立遗嘱人生前居住在新州或在新州拥有不动产时,受益人才能在新州提出家庭供养索赔。

    受益人可以对遗嘱提出异议,

    如果他们是:  

    • 遗嘱人去世时的配偶;
    • 遗嘱人死亡时的事实上的伴侣;
    • 遗嘱人的子女;
    • 遗嘱人的前配偶;
    • 部分或全部依赖遗嘱人,并与他们生活在同一家庭;
    • 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他们在经济上依赖立遗嘱人;
    • 与立遗嘱人有 “密切的个人关系 “并在其死亡时与他们一起生活的人。

    这些上述形容词和称谓,特别是 “事实上的 “和 “密切的个人关系”,在家庭法中具有特定的含义。

      1.“事实上的”

    《1987年解释法》将事实伴侣定义为以某种关系生活在一起但没有结婚或亲属关系的夫妇成员。事实上的关系包括同居关系未登记的夫妇,同居关系在新州登记的夫妇,以及州际登记的同居关系。

    2. “密切的个人关系”

    《2006年继承法》将“密切的个人关系”定义为两个成年人之间的联系,与同居关系或婚姻分开,他们生活在一起,并且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个人护理和家庭支持。这包括成年人、家庭成员或其他人——但不包括为金钱报酬或代表慈善机构提供护理服务的人。

    二、如何确定充足的分配?

    受益人可以以立遗嘱人没有充分提供给他们分配为由对遗嘱提出异议。法院在评估一个人是否得到充分的分配时,可以考虑任何因素,但主要考虑的是所有受益人的财务状况,特别是提出异议的人的财务状况。法院还将考虑立遗嘱人和索赔人之间的关系,死者是否向索赔人作出了财务承诺,以及受益人对死者的任何情感或财务支持。法院还将考虑受益人之前是否对死者的资产做出过贡献,比如在家族企业中工作。其他考虑因素还包括受益人的健康和年龄,以及他们通常的生活水平。

    三、受益人挑战遗嘱的时间限制

    在新州,受益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对遗嘱提出异议。受益人需要在遗嘱人去世后六个月内向遗嘱执行人发出书面通知,表示他们打算对遗嘱提出异议。虽然有可能在该期限过后提出申请,但如果遗嘱执行人已经开始分配遗产,要收回遗产的资产将非常困难。

    受益人必须在遗嘱人去世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可以审理对遗嘱提出异议的逾期申请,但前提是所有各方都同意这样做。法院将评估申请的时间与遗嘱人死亡的关系,受益人对逾期的解释,以及遗产是否已经分配完毕。

    四、 受益人对遗嘱提出异议时谁来支付有关费用?

    在新州,法院决定受益人是否要支付与挑战遗嘱有关的费用。通常的做法是,如果索赔成功,遗产将向索赔人偿还挑战遗嘱的费用。如果索赔不成功,法院可以命令受益人支付遗产的抗辩费用。

    想对遗嘱提出异议的受益人的第一步是获得一份遗嘱的副本。任何有资格对遗嘱提出异议的人都可以从死者的律师或遗嘱执行人那里获得一份遗嘱副本。如果在获取遗嘱副本方面存在问题,那么律师可以通过与其他各方沟通,或通过启动法庭程序来提供帮助。

    John Wu - 吴瀚律师
    John Wu - 吴瀚律师
    新州最高法院注册律师,法律博士,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家庭法,房产过户,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吴瀚律师在家庭法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特别擅长解决家庭财产分割问题,婚前/婚中/婚后财产协议的起草,以及处理离婚与抚养权有关的家庭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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