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费”是指一方故意降低资产的价值,或对资产进行疏忽、鲁莽或恣意处置的行为。例如,赌博、酗酒、低于市场价格出售资产、过度花钱等等都可能构成“浪费”。
有时,经营投资失败会导致巨大的损失或资产浪费。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这种风险通常由伴侣双方共同承担,但在分居以后,任何后续投资都要作为资产分割的一部分加以评估。
家庭法院将在公正和公平的基础上分割财产,如果一方在分居后过早地浪费了资产,那么法庭可能会将这些财产加回到的财产池中。
一.如果配偶一方损失或浪费了资产会怎样?
根据Kowaliw v Kowaliw (1981)一案中确立的规则,双方在整个婚姻过程中所产生的财务损失,无论是共同的还是各自的,都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但是,如果配偶一方在财产分割前,在分居后故意或鲁莽地处置了资产,这些资产的价值可以重新加入到资产池中,这就是所谓的批准 “回补”。浪费的资产的类型主要包括:
- 从银行账户中大量提取并挥霍的资金。
- 送给朋友或家人的钱或其他财产,如土地房屋等。
- 在不良投资中赌博或损失的资金;或
- 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资产。
二.法庭的犹豫
根据近年的趋势,法院对资产的浪费或损失给予“回补”的批准持审慎态度。这一趋势在联邦巡回法院对Owen & Owen [2015]的裁决中得到了体现。
在Owen & Owen案中,在双方于2013年分居后不久,妻子从她第一任丈夫的姑姑那里得到了一笔30.5万澳币的遗产。妻子随后将遗产中的50,000澳币分给了她的儿子,255,000澳币分给了她的女儿。妻子坚持认为,根据现有协议,大部分的遗产将归她的孩子所有,因此她没有浪费这30.5万澳币。丈夫争辩说,妻子选择将305,000澳币给她的孩子,这笔钱应该加回婚姻财产池中。
法院认为,本案中将已处置的资金作为加回的资金已经不合适了。由于305,000澳币已经给了妻子的孩子,它不再是双方中任何一方拥有的资产,不能被纳入双方的合并资产。
这一规则在2017年的Charles v Charles案的裁决中再次得到检验,该案是向家庭法院全体法院提出的上诉。在这个案件中,妻子声称丈夫在无利可图的股票交易中损失的钱,以及与丈夫支付的抵押贷款有关的钱,应该被加回到资产池中。妻子争辩说,如果不是丈夫的行为,他们之间会有更多的钱可供分割。
但是,全体法庭认为,丈夫的股票交易并不是为了减少或降低双方的财富,他没有鲁莽、疏忽或肆意的进行股票投资,因此驳回了妻子关于应将这些款项加回的主张。
结论
最近几年的案例表明,在实践中,如果资产已经损失,法院可能会判给另一方较高比例的剩余资金,但损失的资产价值可能不会被加回来。这对许多夫妻来说是一种风险,他们往往出于合理的原因,在分居和开始财产分割谈判之间留出了相当长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