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继承保险的种类
虽然说这些是为了生意的目的,但是保障的还是个人的健康和身体的状况。
因此四大类保险,死亡,伤残,重大疾病都是可以成为生意继承保险的种类。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例如覆盖生意固定开销的保险,以及其他针对于生意运营的保险。我们会专门在另外的文章中阐述。
生意继承保险的拥有模式
这是本文的重点!
1.自己拥有(Self-Ownership)
这种情况下,生意的合伙人各自拥有各自的保险,自己为受保人,也同时是保单拥有人。
保险费一般情况下是由生意支出的。
在理赔的情况下,只会陪给保单拥有人,也就是受保人,或者受保人的遗产。
请注意普通的个人保单是可以指定给任何一个受益人的,这就绕过了遗嘱的指定。 但是商业目的的保单是进入遗产,并且按照遗嘱分配。
当理赔金支付以后,受保人往往就放弃了自己生意中的股份。
这样的好处是,当受保人收到这笔钱后,这笔赔偿金不需要涉及资产增值的问题。
但是不好处在于: 买卖的协议需要正确设置生意股份的转移。一个糟糕的协议可能让受保人拿了赔偿金,但是还没有办法转让自己的股份。
举例:
小张和小李合伙开了一家奶茶店,他们的股份是各人50%。 奶茶店估价是三十万,在通过财务规划师和律师的专业帮助,他们设立生意的买卖协议,确定了奶茶定的定价方式,以及在意外发生时的购买对方股份的资金来源。 他们准备通过保险的方式来提供资金。因此他们各自购买了15万的死亡险,永久伤残险和重大疾病险。
两年后小张因心脏病去世,15万的理赔金打入的小张的遗产中。 此时依照买卖协议,奶茶店已经估价为35万。因此小李从自己的储蓄中支付了2.5万给小张的遗产。
小张在这家店的股份被转移到小李名下。
小张遗产收到的理赔金15万不需要交任何税,但是小张的死确定了他的股份被卖出,因此任何股份增值的部分,他的遗产需要缴纳资产增值税。
2.交叉拥有 (cross-ownership)
在前一篇文中,我们已经提出这种拥有方式。
这种拥有方式好处在于,当受保的一方出现意外以后,得到赔偿的是存留的那个生意合伙人。 这样双方都有动机来交易。 受保人愿意卖出股份,而剩下的合伙人则有资金买入股份。
这样的拥有方式的问题在于,一旦赔偿以后,针对于永久性的伤残是会征收额外的资产增值税(CGT), 并且受保人由于不拥有保单,也会面临无法控制保单的问题。
因此在考虑这种交叉拥有的保险方案时,很多理财师不青睐于这种方式, 然而这种方式依旧有可以应用的空间。列入在家族生意中,或者小规模的生意中。
3.公司拥有 (Company Ownership)
公司拥有各个股东的保单。 当受保人死亡或者伤残后,公司可以得到理赔金。当公司得到这笔钱后,公司可以从这个股东手中购回股份,并且取消这部分股份。
当这样的情况发生时,公司的其他股东的每股价值会增加。这样会导致当他们再卖出股份时,讲面临更高的价值,也就意味着更高的资产增值税。
这样的应用场景是在比较大的公司当中,并且经常有股东更换的情况。
4.信托拥有(Trust Ownership)
信托非常类似于公司的拥有性质。 好处在于如果公司想把这些保险的开销以及运营都在信托中进行,那么用这个信托去购买保险则可以提供很大的便利。
一旦赔偿,那么公司的其他股东就可以通过这个信托获得赔偿金,并且用这笔赔偿金来够买离开的那个股东的股份。同样赔偿金也没有资产增值税的问题。
最后还有一种是共同拥有的方式(joint ownership)
这种方式是一个保单包所有公司合伙人,这样的问题在于一旦有合伙人离开,保单则需要调整,并会引发税务的问题。在此不推荐也不详细阐述。
到底该选择哪个?
我相信这篇文章不是一篇茶余饭后的快餐消遣。
那么我就拿出选择的标准吧。1这个生意的合伙人(股东)模式,以及未来可能加入的新合伙人(股东)。2保险的保费是谁来支付?(会计角度考量)以及如何确保保单不会失效。3 如何避免资产增值税,尤其是在永久性伤残和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金上。
总结一下税务的问题:
说到生意的继承保险,这里涉及到两个税务点,
1当你收到赔偿金时,针对于赔偿金的税
因此在设计生意买卖协议的保险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如何避免在收到赔偿金的时候还要缴税。
2当你转让公司股份的时候,针对于股份转让的税。
这一部分如同生意的买卖,并没有什么特别的。股份增值了就要缴税。